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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如何参加社会保险?速速收藏这份最详尽的社保指引!

广州税务 2019-04-06




前不久

税务小白的公司顺利开张了

还记得《新办企业开业七件事》的锦囊妙计吗

>>链接:公司成立了!税务小白的我是怎么顺利办证并报到的?(内附开业笔记)



今天继续关注

新办企业参保了吗?

这次送出一份《新办企业参保六步曲》!


特别提醒

5月1日起正式实行

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指引

>>链接:点赞!5月1日起广州社保征收业务指引再“瘦身”,办理社保前先查询省时又省力


自此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新办企业

无需提供任何资料即可办理

缴费登记缴费核定

就连自行申报都不用填表啦!


01

缴费登记


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在进行缴费登记的同时需进行单位缴费核定。

1.1.1单位缴费登记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全市通办:是


业务概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分配单位社保号;或对已注销社保缴费登记,并且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的用人单位申请重新恢复社保缴费登记。用人单位在进行缴费登记的同时需进行单位缴费核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报送材料

用人单位的单位证照原件(纯社保户应提供,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免予提供)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进行单位缴费登记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综合查询—办税地图)


联系方式

12366


02

缴费核定


特别提醒:不仅新办企业参保需要进行缴费核定,如果企业变更了缴费项目也需要办理缴费核定。

2.1.1缴费核定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或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全市通办:是


业务概述

首次参保以及需要变更缴费项目的用人单位,应申请缴费核定或变更。

缴费核定或变更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方式、缴款方式、申报期限、缴款期限、征收方式、征收品目、险种、社保属性、开始年月等。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报送材料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缴费登记→税务机关办理险种核定→用人单位确认→打印《社保缴费项目核定通知书》

2.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缴费登记变更→税务机关办理险种核定→用人单位确认→打印《社保缴费项目核定通知书》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社保缴费项目核定通知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综合查询—办税地图)


联系方式

12366


03

签订电子缴费协议


特别提醒:广州业户签订一次《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就可以支持国税和地税的税收(含其他规费)和社保的银行划扣。

2.1.2 签订电子缴费协议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全市通办:是


业务概述

用人单位签订或变更银行代扣代缴税费协议。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报送材料

《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签订或变更扣款协议→税务机关受理并在《委托划缴税(费)协议书》盖章→用人单位持协议书到银行签约→用人单位将协议书其中一联交税务机关录入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综合查询—办税地图)


联系方式

12366


04

增员


特别提醒:外国员工、宗教人员增员的报送材料与一般员工略有不同,请自助查阅社保指引的具体规定;另外增员取消了报送劳动合同的规定。

2.2.1.1一般员工增员(含港澳台员工)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全市通办:是


业务概述

用人单位为已建立、确定劳动关系的一般职工办理增员(参保缴费)手续。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495号)


报送材料

1.《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原件

2.5人以上(含5人)增减员还应提供电子导盘文件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用人单位增员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综合查询—办税地图)


联系方式

12366


05

自行申报


特别注意:自行申报仅支持申报本月以及上一月的社保费,需要补缴上月以前社保费请自助查阅社保指引关于“补缴业务”的具体规定。

3.1自行申报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全市通办:是


业务概述

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社保费,分首次申报及二次申报。

1.首次申报

用人单位申报本月社保费。

用人单位当月未按时申报而需要申报上一月的社保费。

2.二次申报

用人单位完成本月申报后,需对本月新增用工参保缴费的,应申报增加人员的本月社保费。

用人单位完成本月申报后,需再新增单位险种的,应办理未申报险种的申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报送材料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社保费申报→税务机关制作申报汇总表及申报明细表各两份,一份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用人单位确认签名后税务机关收回归档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综合查询—办税地图)


联系方式

12366


06

清缴


特别提醒:缴费单位向地税部门缴纳经核定或申报产生的社保费款,可分为ETS缴款、POS机刷卡与缴款书银行缴费三种缴款方式。缴费人也可以自行登录网报系统查询的欠费数据,进行网上清缴,前提是已签订电子缴费协议且账户有足够余额。

4.1清缴社保费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全市通办:是(缴款书银行缴费方式除外)


业务概述

用人单位或缴费个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社保费,分为电子缴费、POS机刷卡缴费与缴款书银行缴费三种缴纳方式。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报送材料

1.用人单位:单位证照原件

2.缴费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3.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征收数据的还应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托收单原件。


办理流程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综合查询—办税地图)


联系方式

12366


来源:广州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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